2014年5月13日发布 会协〔2014〕22号**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事务所)科学发展水平,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、做精做专,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、服务市场主体、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(以下简称中注协)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,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,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。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。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,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,均参加综合评价:(一)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;(二)未履行会员义务;